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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群众
于
2009-11-08 09:42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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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58.215.110.★ |
| 提高起刑点 绝对会在客观上 助长贪腐之风。在贪腐问题上 我国已经不是所谓的“治世”了 基本上大大小小的贪腐行为已经成了一种习惯 真正不贪腐的官员 实在是太少了 几乎成了政府部门中的“另类” 我觉得 现在的国情就应该适用“乱世用重典”的原则 不管你是贪污了几元 或者几亿元 只要是贪腐 就该严惩不怠 以达到震慑人心的目的 也可以挽救政府在民众心中 越来越不堪的形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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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春华
于
2009-11-06 17:25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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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222.246.137.★ |
| 我赞同张军副院长提高贪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量刑档次的观点.对贪污行为零容忍,不等于凡贪污必受刑法处罚.对贪污行为的惩处,除刑法及司法机关,还有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部门.社会经济发展,必然要求相应的政纪党纪国法作适当调整.这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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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滴泪
于
2009-11-06 16:12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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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61.164.153.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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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纺
于
2009-11-06 15:36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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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61.163.30.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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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东
于
2009-11-06 15:01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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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59.175.130.★ |
| 不要停留在数额在大小和多少上,有的贪官远不是办案宣判的数额,为啥?领导一打招呼,就只查到此为止,然后再依法,你们信吗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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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暇
于
2009-11-06 14:5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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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222.246.137.★ |
| “讲究国情”、“正视现实”是迁就犯罪、腐败渎职的借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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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色环保
于
2009-11-06 13:53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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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61.55.161.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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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把戏
于
2009-11-06 13:49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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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61.164.60.★ |
| 贪腐就是贪腐,是中饱私囊,是践踏公民向政府让渡的那部分权力。张院长提出这一观点的理论似乎有其道理,但是深究下去确实站不住脚的。既然某人已完成“贪”这个动作,那么也就意味着他侵占了公共利益,利用公民让渡的权力来实现自身的满足。这个贪不应该以金钱的多少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,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其对社会的影响,给百姓带来的冲击。一分钱是贪,几个亿也是贪,都是贪腐,这个性质不能改变,能够改变的就是法律的裁量标准。建议刑法中能够按照不同数额划分不同的裁量标准,起点从1分钱开始。古人云:“勿以善小而不为,勿以恶小… (详细内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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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LT
于
2009-11-06 10:57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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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61.55.161.★ |
| 贪污从道德层面讲,性质比偷盗严重——偷盗者一是为生活所迫,二是素质较差,而贪污者却大都是“先进分子”,即不愁吃也不缺喝,因此我们不能随意“降低腐败的门槛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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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ui
于
2009-11-06 09:56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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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121.14.234.★ |
| 如果把工作上的难点作为,提高法律准点借口,说明不称职。有点不想打击贪官的嫌疑?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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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21
于
2009-11-06 08:39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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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61.163.30.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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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
于
2009-11-05 22:39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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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221.204.242.★ |
| 就因为我国的法律迁就贪官,所以我国的贪官才会越来越多,杀不完。因为没有死刑而是缓刑。国家的是花了,自己还没有死,挺划算。亏了我一个,幸福全家人,值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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