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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 于 2008-02-25 12:36:17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60.11.138.★
我觉得第三十三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里的处2000元以上1万一下的罚款。不利于惩戒那些利于熏心的人!应该为50000元以上20万元一下或80000元以上100万一下。比较合适!
网友 于 2008-02-25 08:45:33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18.75.15.★
 烈士褒扬条例(征求意见稿)
 国务院法制办:
现对《烈士褒扬条例》以下部分条款提几点意见供参考:
  (一)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、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;
此条款规定不妥,其理由:
首先,应将“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”放到第四款,把国安与国际放在一起为妥;
其次,在“牺牲”前应加上“因遇无法或不应避免的情形而光荣”。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,在任何情况下,牺牲人的生命都应该是迫不得已的。加上这一句,就是对哪些不讲科学、盲目蛮干和职业优越感的人的约束,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牺牲,一个地方… (详细内容)
网友 于 2008-02-20 22:45:59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60.20.235.★
应该给25---30倍。不要让他们的亲人在失去亲人的同时,在让他们贫困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8:20:28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123.190.101.★
我赞成
网友 于 2008-02-20 16:33:53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22.132.42.★
一万个应该!!!!!!!!!!!!
网友 于 2008-02-20 16:33:34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02.110.200.★
太少啦,至少应乘与(平均寿命减去本人年龄)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6:00:43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117.13.82.★
真烈士多少都不多,别让假的混进去就行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5:27:42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60.232.215.★
近来看了有的地方,追认的烈士,有廉价之嫌.虽为救人,可以表彰,但追为"烈士感动中国",是否有些过分?救人,故然是好事,理应表彰,但应在表彰的同时,说明存在的不足,让人不要盲目的学习.如下水救人,必须考虑自己有无这个能力,若没有,就不能硬撑,不能为救一个自己寻死的女子,而自己丢掉性命,撇下父母妻儿,国家负担更重.因此,有人说:"别说感动中国,就是感动全县全村也难!"但愿树典型一定要考虑周到.老朽
网友 于 2008-02-20 15:01:25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124.230.0.★
国务院法制办好样的!对《烈士褒扬条例》开门立法,集思广义,我们烈士家属绝对欢迎!湖南省邵东县薪吉村抗美援朝烈士申群生 申群贤亲属
网友 于 2008-02-20 14:46:48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123.5.109.★
我们先烈的遗属现在的生活基本上都很贫困,建议对在各个历史时期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都应进行褒扬,建国前的烈士抚恤金只有180斤小米,建国后的抚恤金也只有400-2000元不等,我们的党和国家亏欠他们的太多了。应该下决心善待我们的烈士遗属
  网友  回复于  2008-02-21 12:15:01 IP:221.237.33.★
 
我们先烈的遗属现在的生活基本上都很贫困,建议对在各个历史时期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都应进行褒扬,建国前的烈士抚恤金只有180斤小米,建国后的抚恤金也只有400-2000元不等,应该下决心善待我们的烈士遗属.更重要的是隔了接近40年才落实政策的追认为革命烈士的,
网友 于 2008-02-20 14:20:07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18.27.219.★
我认为,既然是烈士褒扬,就应该给多一些。在里面并不是钱的问题,而是钱换不回鲜活的生命,也换不回家人思念,更换不回社会的正义。所以,对烈士好一点,给多一点,毕竟,很多的烈士牺牲时是在青壮年,我们不愿意看到他们的亲人一方面承受丧失亲人的痛苦,一方面又承受生活拮据的艰难。我想,立法的人们在这个条例中应该把感情的因数考虑的更多。而不单是冷冰冰的金钱。谢谢你们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3:57:57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22.245.77.★
不止15倍,要发到80岁工资
网友 于 2008-02-20 13:26:43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58.42.132.★
我觉得标准太低了,还再提高点,应该是25倍,这样才适合中国的经济发展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2:54:03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125.76.166.★
这是一件好事,我个人支持,但有没有想过烈士家属也有"好坏"为什么不做些实际点的事情呢?人说受之以鱼不如授之以鱼杆!还望三思啊!
网友 于 2008-02-20 12:00:38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21.2.64.★
应该多给一些,因为有很多烈士的亲人在烈士去世后生活都比较拮据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1:57:15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58.42.52.★
早该如此,让为正义而死的烈士在地下少些担忧
网友 于 2008-02-20 11:16:20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122.13.32.★
对过去已评定追认为烈士的非军队人员应进行一次清理、公示,不符合评定条件要撤销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0:51:23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21.204.10.★
我认为,既然是烈士褒扬,就应该给多一些。在里面并不是钱的问题,而是钱换不回鲜活的生命,也换不回家人思念,更换不回社会的正义。所以,对烈士好一点,给多一点,毕竟,很多的烈士牺牲时是在青壮年,我们不愿意看到他们的亲人一方面承受丧失亲人的痛苦,一方面又承受生活拮据的艰难。我想,立法的人们在这个条例中应该把感情的因数考虑的更多。而不单是冷冰冰的金钱。谢谢你们。
网友 于 2008-02-20 10:33:52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125.34.186.★
烈士的批准权限应收归中央政府!
网友 于 2008-02-20 10:32:00 发表评论  [回复] IP:221.193.80.★
15倍少,应该定为20倍,这个数额是可行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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